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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救助金申請表

  • 發佈日期:2014-11-21
  • 照片說明文字社團法人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一章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本辦法成立救助金主要目的,係為協助本協會之會員,因死亡、意外嚴重傷害、罹患重大疾病並需住院治療及家庭重大變故者。

    第三條:本辦法設評審委員會,在理監事會中,由理監事及總幹事擔任之,理事長為主任委員,其餘理監事皆為當然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四條:救助金之核發由主任委員召集,評審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委員會議需有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始,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條:本辦法收受會員申請案件,以寄出之郵戳為憑之,每月三十日截止收件。

    第六條:本辦法設評審委員會,每月二十五日召開評審會議一次,審核上月之申請案件。如遇特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職務如左:
    (一)綜理會務。
    (二)審核救助申請者之資料表。
    (三)經費來源之籌措與發放。
    (四)預算及決算之書面核定。
    (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物稽核監督。
    (六)其它有關事項。

    第八條:本辦法基金應於會計報表獨立帳目,非合於第二條者不得動用。

    第九條:救濟金經費籌措方式,由公益團體、善心人士之樂捐,愛心義賣金額之收入及其他等。

    第十條:救助金額:死亡、意外嚴重傷害、重大疾病及家庭重大變故者貳仟元至伍仟元;事故之救助,以一年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本救助金累計金額若達貳佰萬元以上,得盈餘辦理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

    第十二條:本救助金經費在新台幣陸萬元以上開始執行運作,經費用盡時暫停運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核定救助之對象與金額每月應繕造救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本會留存,一份送達監事會審核。(並刊載於近期會訊)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後,由理事長公佈實施,並送請會員大會追認之,修正時亦同。
  • 相關附件:
  • *基隆聾啞協會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doc
  • *基隆聾啞協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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