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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名: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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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組織章程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章程】
     
    l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經會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訂定
    l   經(九十)基府社行字第078299號文核准在案
    l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經會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修訂
    l   經(九十)基府社行字第111492號文核准在案
    一、總 則
    *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基隆市聾啞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民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  第  三  條:本會以研究聾啞人福利問題並發動社會力量配合政府興辦聾啞人福利事業使聾啞之人成為殘而不疾,盡其心力報效國家,服務社會為宗旨。
    *  第  四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基隆市行政區域所在地。
    *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聾啞人福利之計劃宣傳、組織、建設等事項。
    二、關於聾啞人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事項。
    三、關於聾啞人福利工作技術之訓練及職業婚姻介紹事項。
    四、關於聾啞人糾紛之調解事項。
    五、關於聾啞人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政府機關之諮詢及委辦事項。
    七、關於「貧苦聾啞人救濟」福利事業款物之籌募受贈保管分配消耗數量之調查登記報告事項。
    八、關於聾啞人教育之輔導研究建議及興辦事項。
    九、關於聾啞人自強活動與聯誼之舉辦事項。
    十、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二、會 員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社會人士、各業團體、非聾啞人士,具贊同本會宗旨並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熱心慈善事業之社會人士,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年捐款貳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並報請政府機構核備表揚。
    *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及連續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聲明退會者(依據本章程第十條規定)。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依據本章程第八條規定)。
    三、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隨時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巳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對於本會之財產,無請求權,且對於其出會或退會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第十二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三、享有本會所辦之各種事業及活動之權益。
    四、其它依法應享之權利。
    五、本會之「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第十三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維護並促進本會榮譽。
    三、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理事及監事之辭職。
    九、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審定會員之資格。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依職責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秘書二人,為有給職,殘障人士應優先聘任,並聘任非殘障人士,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三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四、會 議
    *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常務監事得召集之,或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理事長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時,得由請求之會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對各會員發出通知,通知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會員對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會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會員大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第三十二條:受設立許可之社團,申請辦理法人時,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於會員大會中提案討論,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行之。
    *  第三十三條:本會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  第三十四條:左列事項,於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三十六條:本會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動議。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動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三十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三十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經費及會計
    *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以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各界捐款或會員捐款。
    六、政府補助款。
    七、其他收入。
    *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四十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四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四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經法院許可設立登記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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